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日期:2020-06-13 浏览次数: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银行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良好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是银行卡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 银行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推动成员单位提供安全、高效、优质、便捷、经济的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产业生态环境,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互惠共赢,共同促进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五条 成员单位开展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相关条件,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规定,以及银行卡组织相关规则开展银行卡业务,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成员单位开展银行卡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履行约定义务。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强化服务意识,按照银行卡章程、领用合约、收单服务协议等有关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提示业务风险,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 成员单位应做好银行卡业务的对外宣传与沟通工作,营造良好的银行卡使用环境,避免因信息不畅引起银行卡客户的误解甚至产生纠纷。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保障银行卡信息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特约商户及持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监管机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账户实名制、交易监控和交易信息报送等有关规定;严格授信风险管理;规范银行卡发卡营销行为,加强外部营销的监督检查;向持卡人做好安全用卡宣传教育工作;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挂失、投诉等必要的服务和渠道;确保发卡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联网通用的原则发展特约商户(含互联网商户),不得采取变相套用或篡改交易信息(含商户类别码)、恶意变更交易信息传输渠道、不计成本随意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应认真审核特约商户资质,做好特约商户培训、检查、回访工作;加强ATM、POS、电话终端及互联网、移动支付等业务相关设备的安全有序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授权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交易风险监测,有效识别、评估、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严格管理外包服务机构经营行为,防范外包机构管理不善所导致的风险。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催收业务的依法合规管理,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建立配套的申诉机制,妥善及时处理催收相关纠纷。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在催收、保全、专案管理等方面紧密合作,加强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不良持卡人、不良特约商户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强化银行卡风险联防联控。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银行卡犯罪预防和打击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积极协商处理在经营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时,可通过银行卡组织的争议处理平台妥善解决,或请求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协议进行调解,共同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机构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自律监督检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持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窃取其他成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日常沟通、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机制,及时向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报送信息,切实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坚持银行卡服务收费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利润和风险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卡定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市场研究,积极开拓创新,探索行业发展新模式,拓展银行卡应用新领域,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创建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第二十四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稳健地拓展银行卡境外市场,提升银行卡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成员单位应督促从业人员按照本公约规定加强行为自律,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总结,并可根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及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

  第二十七条 成员单位应接受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成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均可向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成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成员单位有权对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监管行为。

  第二十九条 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应代表成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向监管部门反映银行卡行业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经查实,确有违反本公约规定的,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行使权利;

  (五)取消成员资格;

  (六)建议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七)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司法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成员单位对银行卡委员会依据第三十条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第三十二条 成员单位银行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由成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对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经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由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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