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明确侵权假冒商品应予销毁
来源:鲁山县 发布日期:2020-08-07 浏览次数: 浏览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9部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其中还特别强调,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审判机关判决有罪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对销毁事项作出判决。

  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形状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

  《意见》指出,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职权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物品,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

  其他侵权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件中,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自审判机关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行政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提出涉案侵权假冒物品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毁。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审判机关判决有罪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对销毁事项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司法办案单位应当对涉案侵权假冒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予以销毁;判决无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但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将涉案侵权假冒物品移送行政执法办案单位,由行政执法办案单位按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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