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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琴台第四小学2023年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5-24         浏览次数:

鲁山县琴台第四小学2023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招生计划

一年级新生45人.特色小班教学,提供营养午餐,免费提供兴趣班和幼小衔接培训.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依据城区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遵循“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分城区各小学的招生区域,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公平享有相应的学位。

2、坚持同城不择校、不借读原则。不招收择校生,不接收借读学生,做到“人籍同校”。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招生公告制、招生过程监督制、招生结果公示制。

三、招生对象

1、户籍在城区友谊街、五街辖区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在友谊街、五街辖区(需有房产证且为完全产权,下同)且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2、非本辖区户籍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或经商随迁子女。

四、招生办法

1、招生学校根据划定的招生范围,按以下条件为适龄儿童登记入学。

1)儿童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房产地址在同一学校招生片区。

2)儿童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房产地址不在同一学校招生片区,依据法定监护人房产地址。

3)儿童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均有城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的(需提供房管局开具的无房证明,下同),依据儿童户籍所在地址。

4)祖(外)孙户籍在同一处,儿童的父母在城区无房产,可以依据祖辈的房产登记入学。

2、对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儿童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在其片区学校登记入学。

1)购住房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凭正式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依据购住房地址。

2)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依据合法协议中公租房(廉租房)地址。已参加最近一次公租房摇号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依据摇号确定的地址。

3)拆迁户未安置落户的,需提供拆迁协议书等原始证明材料,依据拆迁协议安置房地址。

4)自购的门面房,若城区确无其他住宅房产,或者城区有其他住宅房产但门面作为自己营业用房,可依据门面房地址。

5)自建房有“两证一书”,即法定监护人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依据自建房住址。

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材料到县教体局进行登记,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1)军人、烈士子女入学:按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执行。

2)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入学:凭招商引资单位证明、营业执照、户口簿、居住证等,按县政府招商引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劳动合同及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户口簿;外地来泾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居住证、户口簿;进城经商人员凭营业执照、户口簿等材料。

4)儿童有城区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户籍又无房产的。

4、依法做好残疾儿童的入学工作。残疾儿童经审核登记后,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到相关学校随班就读,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到鲁山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切实保障他们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五、工作要求

1、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热心服务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校严格按划定的招生范围招生,一律不得跨片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2、严格执行招生限令。各校要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要求,按照学校办学资源和实际招生人数,合理设置班级数,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

3、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严禁学校分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等,要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置师资,避免家长为学生盲目择班,切实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

鲁山县琴台第四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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