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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培训制度

发布日期:2023-05-19         浏览次数:

学校教师培训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校委会同意,制定本校教师培训制度如下

一、学校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培训制度,接受学校教导处安排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以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我校教师上岗前须进行不少于10课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教育法规、本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规章制度等。

三、我校教师上岗后的思想政治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培训内容为教育法规、时事政治、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业务培训由教导处按学科组织,培训内容为教学大纲的学习、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的创新与推广等。

四、学校为我校教师提供接受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条件,根据学科特点每两周安排一次业务培训或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每位教师每学年接受培训总课时数不少于50课时。

五、教师培训以参加校内培训为主,选派外出培训为辅。我校教师参加本校组织进行的培训免收培训费,选派外出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决定校方承担或校方与教师协商分担。

六、学校鼓励教师在不影响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参加校外的相关培训,我校教师自费参加校外同所教学科相关联的培训可以计入培训课时数,学校对自费参加校外培训后教学能力显著提高的教师给予奖励。

七、学校教导处要建立教师培训业务档案,记录教师培训情况,我校教师应备有培训笔记本,记录本人参加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内容及心得体会。

八、学校教导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应包括教师培训方面的内容;考核教师时应将培训课时的完成情况及培训效果列入考核内容,并将教师年度考核记录归入教师培训业务档案。

 

                                琴台二小

                                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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