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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一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5-25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方法:

一、明确国有资产的限额。即:单价在500元以上、不足500耐用期在1年以上大批同类物品。

二、固定资产按使用部门建账,分为:总务处、电教实验室、音体类、图书室建实物明细账。

三、每年暑假7月份对固定资产清点一次,由固定资产“三级核算会计”及领导小组成员组    成,进行实物清查、清点,由部门实物保管员由明细会计记账,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    表”按规定审批后,会计进行调账。

四、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时间为3月和10月,制定国有资产的需缺,使用效率。

五、购置固定资产时,部门实物保管员填制“固定资     产验收单”一式二份,与明细账会计共同验收后,自留一份,附一份与购物收据报会计师做账。

六、挑拨的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员凭调拨单填制一式二份固定资产验收单与明细账会计共同验收;报废转让的固定资产部门保管员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表”并说明原因,经领导小组审批,1000元以上须报主管部门审批,此表作为会计调帐依据。

七、对于“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盘盈(亏)表”年底要装订,保管员自存备查,主办会计师视为会计资料造册归档管理。

八、对于非正常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要赔偿损失。

九、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交到总务处。

以上制度希望遵照执行,若有不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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