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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学校招生和毕业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特制订《鲁山县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一、入学、学籍

1.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2.凡符合招生规定的新生不得拒收。

3.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4.班主任负责学生信息收集,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

5.具体步骤按鲁山县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程序进行。

二、升级、跳级

1.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符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2.经学年操行、学业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学生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后,予以跳级。

三、休学、复学

1.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书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

四、转学

1.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2.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而随家搬迁到外地,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同意,由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3.外省、市转入我校的学生,符合条件可办理接收转入手续。

五、管理权限与职责

1.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

2.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或协调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

3.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4.严格控制班额。符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学校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符合条件学生)。

六、其他

1.学生违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2.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理解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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