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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工作纪律

发布日期:2023-06-01         浏览次数:

全体教职工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努力做让学生爱戴、家长满意的教师。

学校通过校委会以及各处室、教研组、教学组平时的检查,教师、学生、家长的反映以及师德师风建设信箱等了解到的情况来考察教职工师德水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以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内容为依据,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每次扣1-5分,情节较严重的每次扣5-10分。在学校考察、各处室检查、教师和学生家长反映中,如发现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除扣除师德积分外,依据《鲁山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违反者不得评优评先,取消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拔等资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等。

考核内容1、散布不良言论,诋毁学校和同事声誉的;2、不顾大局、不服从领导、无理取闹、态度恶劣有损教师形象;3、在工作中不团结协作,不服从工作分配的;4、领导、同事、家长、学生评价满意度较低的;5、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违规在校外兼课、有偿办班、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等;6、凡学校安排代课等临时教育教学任务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按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论处。

说明:①凡涉及各种证件,必须是任现职期间获得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编号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文件。②若出现重复获奖者按最高档次记分。③调研考试活动名次以简报为准;年级名次以教导处提供的原始档案为准。④近两学年、3学年或5学年是指本学年向前数起(不含本学年,并非自然年)。⑤本细则(试行)解释权归学校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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