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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制度

发布日期:2023-05-31         浏览次数:

一、假别及审批权限

1、事假

严格控制请事假,确需请事假的,原则上一年内事假期限不得超过8天。教职工请事假2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超过2天,7天以内的,由中心校审批。

2、例假

(1)婚假。教职工婚假为一周。

(2)产假。正常产假为6个月,由中心校校长长签署意见后执行。

 (3)超过例假期限,有充分理由要求续假的,当请事假处理。

3、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请病假的,凭当地医院疾病证明,请病假3天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3 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中心校审批。

(2)教职工因病住院、休息治疗,请病假8天以上的,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中心校签署意见。

(3)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时,随后必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假程序

1、请假人必须填写准假单,按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须将一份《职工请假条》交学校备存。

2、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批准单位销假,逾期不销假,作旷工处理。

3、学校每学期必须按《职工请假条》、教师签到册,统计好各种请假天数,并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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