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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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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8694/2023-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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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 和评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2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土门、江河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鲁山县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12 

鲁山县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重大事项承办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第五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 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 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 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的;

(三)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跟踪反馈、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跟踪反馈、部分评估。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各项规定是否与现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制定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最终形成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负责将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报县政府。

 

第三章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十八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实施可以按方式进行: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实地调研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评价得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条 对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束后,撰写决策事项的总体跟踪反馈、评估报告。跟踪反馈、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对决策事项的作出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跟踪反馈、评价,对决策效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跟踪反馈、评价;

(二)作出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由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报县政府。

 

第四章 结果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经县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县政府同意的其他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县政府同意的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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