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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23         浏览次数:

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2.《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3.《省发改委关于贯彻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改革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操作指引(暂行)》。


主要内容

主要以《政府投资条例》为基础,结合省市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管理办法》有九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适用范围、第二部分基本原则、第三部分实施单位、第四部分政府投资决策、第五部分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六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七部分监督管理、第八部分法律责任、第九部分附则。其中最主要内容在第四、第五、第六部分。

第四部分政府投资决策:共有16个条款,其中(二)根据浙江省政府要求,增加: 推行非涉密投资项目从项目登记赋码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各项目审批监管部门通过在线平台进行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受理及公文办理。(三)、(四)、(五)、(六)、(七)、(八)是对《条例》第十一条的细化,更具操作性。(十)是对《条例》第十二条的细化,条例对概算超估算10%的,可研报告重新报批。《管理办法》对概算超估算10%或500万的项目进行双控原则,需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研报告重新报批。(十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项目批复有效期限2年。主要是项目立项2年内还没有开展下步工作的,该项目投资规模或总投资大概率会发生变化,所以增加有效期。督促业主单位在项目立项后,抓紧开展下步工作,尽快组织实施。(十五)是参考省市做法,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条例》第十三条进行细化、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第五部分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共有7个条款,主要是根据《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目前实际进行修订。政策明确规定了市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研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投资主管部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与财政部门衔接拟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六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有12个条款,其中“(二)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是参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六)是对《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细化,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术语释义

项目审批部门: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投资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限的镇及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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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原文丨《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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