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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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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1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营商〔2021〕295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市监〔202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司法局在各单位自查所提清理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提清理意见进行沟通确认。2022年1月29日至2月11日,市司法局在官网上就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2022年3月22日,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3月28日以平政〔2022〕8号印发实施。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重点按照下列标准,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处理意见: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且确有修订必要的,按修改处理;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无修订必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的,按废止或宣布失效处理。
三、清理结果
(一)《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市政府令第16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且确有修订必要,列入修改目录。
(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平政〔2008〕48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无修订必要、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等情形,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四、措施及要求
1.列入本次修改目录的文件,牵头修改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改工作,报经市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在修改期间,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停止执行。
2.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规范性文件中标注的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自动失效。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市司法局
2.解读人:孔慧娟
3.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375-7677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