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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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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新明确了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相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出台背景
我市在全省较早研究制定了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政策。2014年,市政府印发了《平顶山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指导意见》(平政〔2014〕2号)。后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实践需要,市政府于2017年、2019年两次对该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多年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先后有神马飞行化工、神马帘子布东厂区、平棉集团等16家城市区工业企业实施“退城进园”,老城区腾出土地3500多亩。退城企业实施进园项目15个,总投资110亿元,已完成投资70.9亿元,其中市财政支持企业搬迁和新项目建设资金19.6亿元,争取使用国家建设基金8.1亿元,实现了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城市布局、促进产业升级、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目标,成效十分明显。鉴于平政〔2019〕22号文件将于2022年9月份执行到期,市政府决定对“退城进园”政策再次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2021年12月份,市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听取市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意见建议,对政策修订提出了明确要求。会后,市工信局立即组织专班,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深入沟通交流,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研究修订。其间,市政府相关领导专题听取修订情况汇报,多次组织召开市有关部门和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对政策修订均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修订稿完成后,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建议,并经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查,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3月22日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3月31日以平政〔2022〕11号印发实施。
三、修订意义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将强化对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产业升级和集群集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构建和谐人居环境。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退城条件及进园方向、政策措施、工作程序、组织保障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结合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坚持政策鼓励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城市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协调推动机制,平稳有序推进城市区内工业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园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企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城市经济转型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部分是“退城条件及进园方向”。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工业企业既要“退城”,又要同步规划实施“进园”项目。一是退城条件。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退城进园”政策:1.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格局;2.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影响城区生态环境;3.因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 4.因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5.国家、省政策明确要求,需要实施搬迁的危化企业、存在安全或交通隐患的企业、影响城区居民生活质量的企业以及重污染工业企业。二是进园方向。包括全市范围内与规划主导产业相关联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
第三部分是“政策措施”。一是资金奖励政策。建立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专项资金,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奖励“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和新项目建设。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议。原则上,根据工业企业“进园”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分批拨付奖励资金。二是“进园”项目用地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进园”项目用地,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三是其他优惠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进园”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管理,优先保障要素资源,优先推荐争取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基金,优先作为市级相关专项资金或基金项目重点支持对象。
第四部分是“工作程序”。一是企业编制“退城进园”实施方案;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退城”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三是辖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上报;四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五是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部分是“组织保障”。一是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二是明确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三是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围绕推动企业“退城”、服务“入园”项目提出了工作要求。四是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关于实施范围。平政〔2019〕22号文件只规定了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市内3区的工业企业。考虑到3个区全域范围过大,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作为城市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城市总规、功能布局和生态环境要求,一些计划实施搬迁的企业也可适用“退城进园”政策。因此,提出了“处于市区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的原则范围。
二是关于资金奖励政策。仍沿用平政﹝2019﹞22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奖励‘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和新项目建设”表述,实际执行上财政部门仍可以按照以往资金科目和渠道支持企业。
三是关于奖励资金使用。为鼓励企业加快“进园”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增加了“根据‘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原址土地收储以及‘进园’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奖励资金”规定,使奖励资金与入园项目建设进度挂钩。
四是关于文件执行时间。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8〕79号)工作要求,本《指导意见》执行时间至2025。
另外,《指导意见》取消了平政〔2019〕22号文件中“对已经‘进园’尚未‘退城’的工业企业,可‘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和“其他行业及企事业单位申请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可‘一事一议’,参照执行”两项规定,主要目的是集中精力解决现有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问题。
六、关键词诠释
“退城进园”。为了破解“工业围城”的困局,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工业企业搬迁至和新项目建设在工业园区或开发区,这一过程被称为“退城进园”。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工信局
解读人:刘春民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375--3723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