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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办〔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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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11         浏览次数: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土门、江河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2024年1月16日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1日

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保护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探测台站所需的基本探测环境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特编制《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为主要依据,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牵引发展、多方协同发展,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三)《城市规划编制法》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五)《河南省气象条例》

六)《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七)鲁山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2019年调整)及各类相关规划;

八)《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GB31221-2014)

九)鲁山国家气象站现状调查的相关资料

(十)鲁山县城区1:1000现状地形图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近远期结合原则:在保护范围内,近期不新增超标障碍物,远期逐步减少超标障碍物;

二)整体性原则:从环境的整体性统筹安排规划;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专业的规划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后期严格的实施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四)环境共生原则:协调气象观测站与城市其它设施的布局关系,塑造与环境共生的城市特色。

第五条  规划目标

根据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对气象探测环境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和各类电磁场或电波干扰源进行规划控制。

第六条  规划范围

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东经:112°53′12″,北纬:33°45′51″规划区域以气象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处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

第七条  适用范围

鲁山县行政辖区、本规划规定的管制范围内从事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各种与城乡规划有关的电磁场或电波及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干扰源等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八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管制范围为:以气象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处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圆形区域。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一)在日出、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观测场周围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5°,且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二)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

(三)观测场最多风向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四)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其他干扰源体管制规划

 

第十条 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第十二条 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铁路;

第十三条 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筑水塘等;

第十四条 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五条 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鲁山国家基本观测站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气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职责

鲁山县气象在上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本规划由鲁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规划项目时应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举措

(一)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规划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三)县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将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1000米范围划定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竖立保护区界桩,制作保护区公示牌,并通过县政府官网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告。

(四)为使本规划顺利实施,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鲁山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五)本规划由鲁山县气象局组织编制,经鲁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鲁山县国家气象观测环境专项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鲁山县气象局审核后,报鲁山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气象法》的有关规定,使位于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附近的规划和建设既能满足城乡发展的需要,又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凡将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项目不得审批。

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六)在观测场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度超过5°。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鲁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鲁山县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鲁政〔2012〕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文本中第八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为强制性内容

 

 录:本次规划名词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部门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附件: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周围建筑(构筑)物限制建设高度表(单位:米)


 

 

鲁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周围建筑(构筑)物

限制建设高度表(单位:米)

 

其他方位

距离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650

700

750

800

850

900

950

1000

298.7°~61.5°

 

118.7°~241.3°

高度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49.9

54.9

59.9

64.9

69.9

74.9

79.9

84.9

89.9

94.9

99.9

日出日落方位

距离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650

700

750

800

850

900

950

1000

61.4°~118.6°

 

241.4°~298.6°

高度

4.3

8.7

13.1

17.5

21.8

26.2

30.6

35.0

39.3

43.7

48.1

52.4

56.8

61.2

65.6

69.9

74.3

78.7

83.1

87.4

注:

禁止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且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的距离≥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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