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2022〕35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3-00022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0-28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先进制造业开发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建设服务中心,、江河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专项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建立“全县一张图”的“多规合一”、“多测合一”成果应用数据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河南省政府令第212号)文件精神,结合鲁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范围

专项规划是在鲁山域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包括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防、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林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

实用性村庄规划在落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针对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地区进行的详细规划,是和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深度相当的要求。是法定规划,其规划范围是行政村的全域,可以是一个行政村或者相邻的几个行政村合并在一起编制。

二、时间要求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202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现行业部门建设有依据,用地有保证,项目实施落地快的目标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结合村庄分类布局规划,按照有条件、有需求,成熟一个,编制一个的原则,做到应编尽编,实现村庄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措施。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听民声、汇民智、重民意”的工作理念,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诉求切实维护村民权益。

(二)坚持开门编规划,建立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共谋、共建、共享、共管、共评机制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村民意见,县直各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水利、交通、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衔接。

(三)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为引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可以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一部分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实现全村域规划、全村域整治,严格保护乡村自然山水形态和村庄肌理、历史文化,保护村庄自然良好生态本底。

(四)坚持因村制宜、突出地域特色,保留村庄的乡土之美。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全域规划的理念,以多样化为美,突出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保留村庄特有的民居风貌、农业景观、乡土文化

(五)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成熟一个,编制一个。编制出符合乡村发展规律,实用、好用、管用的村庄规划。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办事处)政府为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主体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二)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负责编制行业专项规划及报批工作。

(三)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规划编制所需工作底图和相关资料;指导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专家对村庄规划成果进行评审;将专项规划、村庄规划成果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四)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办事处配合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文广旅局做好村庄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住建局对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建筑风貌进行指导,民政、教育、医疗卫生、水利、交通等单位要主动发挥部门作用,确保规划编制内容管用、实用、好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村庄规划作为实施乡村振兴的主要抓手,乡镇(办事处)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专项规划是指导行业部门项目选址、用地报批和实施建设的主要依据,各乡镇(办事处)、行业部门作为规划编制、报批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规划编制工作。县政府根据部门重视程度、规划编制质量,示范带动等情况,在用地指标上优先给予保障。

(二)强化经费保障。专项规划编制费用由县直相关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编制费用由各乡镇(办事处)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县政府依据规划批复文件、编制合同等对各乡镇(办事处)编制费用给予50%的补贴。

(三)强化成果管理。全县专项规划成果应共享共用(涉密的除外)。村庄规划、专项规划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主体应将规划成果(含纸质和电子数据文件)汇交县自然资源部门。

(四)强化实施监督。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防止以其他规划之名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和生态用地等空间。行业建设、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规模、布局、强度、用途实施建设管理。

 

 

 

 

               20221028


【打印】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