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2023〕4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3-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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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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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土门、江河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15日
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20〕1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含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城市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以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一类项目:指经营性房地产、楼堂馆所、商业服务业设施、写字楼等。
二类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
三类项目:指工业、仓储等生产经营性项目。
四类项目:指非财政性投资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停车场、车站、文体娱乐、敬老院、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项目,个人自建住房等。
五类项目:指财政性投资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停车场、车站、文体娱乐、敬老院、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项目。
(二)征收标准
1.县城规划区征收标准(按批准地上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建设项目97元/㎡;二类建设项目87元/㎡;三类建设项目77元/㎡,四类建设项目72元/㎡,自建商业临街房97元/㎡,个人宅基地自建住房62元/㎡。
上述征收标准含10元/平方米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和37元/平方米的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中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因“放管服效”改革,落实惠企纾困要求,经县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暂缓征收(鲁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5号),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2.建制镇规划区征收标准(按批准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一类建设项目30元/㎡;二类建设项目20元/㎡;三类建设项目10元/㎡,四类建设项目5元/㎡。自建商业临街房30元/㎡,个人宅基地自建住房10元/㎡。燃气、热力设施配套完善的建制镇按10元/平方米、37 元/平方米的标准加征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配套不完善的建制镇,暂不征收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3.五类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征收城市配套费时,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七条 凡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城市配套费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城市配套费,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征收城市配套费的项目,不得以建设项目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为由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 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征收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建设项目,以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定文件为准。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省、市、县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机构或发展改革、房产部门相关文件确定的为准;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以县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确定的为准。
保障性住房、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的面积由发改、房管部门批准确定,免收城市配套费。
城市建成区村庄改造、旧城改造住房项目及安置住房面积由县住建局批准确定,除安置住房免收城市配套费外,其他建筑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但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除外,对配套的商业用房,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工业企业区内原地重建项目(规模不变的)免收城市配套费。
第十条 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改变用途后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予以保留的,要按现行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规划核实验收阶段对城市配套费进行最终核算,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城市配套费。
第十三条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19〕6号)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缴纳燃气输配管网用户初装费和热力管网设施配套费的在建和已建成项目,现需要集中供气、供热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供气、供热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缴纳城市配套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时间作出书面信用承诺,承诺时间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的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县自然资源局将书面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征收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每平方米97元的城市配套费中,分配8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自来水供水管网设施建设,分配10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燃气供气管网设施建设,分配37元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热管网设施建设,供水、供气、供热主管网建设(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坚持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申请使用城市配套费资金时,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具体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年度建设情况核定工程量,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凭征收部门出具的缴纳城市配套费财政票据或减免城市配套费批准手续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七条 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由县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联合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县财政局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时需向相关单位出具配套费缴纳票据,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做好配合与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19〕6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