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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办〔2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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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2022年卫片执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6         浏览次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江河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鲁山县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6日



鲁山县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把握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严格保护耕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县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卫片执法工作,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严格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尤其是重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和稀土等战略性矿种。从执法角度评估一个地区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违法状态。检验各乡镇自然资源执法工作成效,推动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卫片执法工作为抓手,深入贯彻《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豫自然资发〔2021〕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坚决遏制并严肃查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完善自然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对象包括自然资源部下发鲁山县的卫片执法日常图斑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补充图斑,按照“一图两用”模式,将上述图斑用于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

(一) 核查图斑信息。各乡镇要对下发卫片执法图斑开展实地核查,根据《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填报指南(试行)》分别进行合法性判定,相关信息利用自然资源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或“国土调查云”,按“月清”要求及时填报、确认。填报时,对属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单独标识;对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等部已建有审批、备案、监管等系统的,图斑合法性判定以部审批、备案、监管系统信息为准。乡镇自然资源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和“国土调查云”上填报的内容,系统以天为单位自动同步,或根据地方主动操作同步。乡镇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核查发现确属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且在职权范围内的,乡镇要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县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重点查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违建“大棚房”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最大限度恢复耕种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重点查处生态敏感区非法用地采矿行为,严格保护生态资源;重点查处非法开采稀土等战略性矿种的行为,严格保护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安全;重点查处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相关领域中未批先建及违规编制、修改、批准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行为,尊重城市自然地理格局,严格保护历史文化空间。要督促分类整改,强化整改措施,限期消除违法状态。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情况要在自然资源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中及时填报、更新,并与卫片执法图斑核实结果进行关联。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省厅将按月度先行冻结补充耕地储备库中违法用地所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拆除复耕并经省厅确认后,解除冻结经查处后,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直接扣减储备库内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乡镇对发现的“非粮化”等问题,属于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同级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并做好记录。县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各乡镇工作情况,对违法严重或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重大典型违法行为报省、市直接查处或挂牌督办。

(三)内业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将乡镇“月清”要求确认上报数据后一周内,完成内业上报市级审核,省厅将在一个月内完成内业省级审核工作,自然资源部将组织有关单位按季度开展内业审核工作,不断提高填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审核不通过的图斑,要按照上级要求限期修正。对超过修正期限且拒不修正的,或上级认定弄虚作假、填报不实等问题严重的地区,省、市、将公开通报,并视问题严重程度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四)实地抽查。自然资源局将适时组织对疑似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图斑及其整改结果、疑似持续违法开采且开采量较大的图斑或违法严重的乡镇开展实地抽查,及时发现、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检验地方查处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对新增建(构)筑物疑似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的图斑,自然资源局将组织逐一实地核查,核查结果按“月清”要求及时报。

(五)严肃约谈问责。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厅要求,今年继续执行2021年卫片执法工作问责比例计算方法评估2022年全省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或接近全年度问责标准的地区以及矿产资源违法严重地区,政府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向相关乡镇下发预警通

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严重地区,由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县政府严肃开展约谈,压实相关乡镇党委政府责任,督促限期整改,尽快消除违法状态。坚持开门约谈,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公开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约谈警示震慑作用。

对情节严重、达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情形的县(市、区),适时启动问责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三、时间要求

(一)“月清”。乡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自然资源部每月下发的2022年卫片执法图斑核查工作,将图斑核查结果按时录入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保存确认后,每月18日前,县自然资源局要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确认各乡镇当月以前所有下发图斑的核查与填报结果,并作为统计依据,并于每月23日前将全县统计结果汇总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季核”。县自然资源局要以季度为单位,对各乡镇填报数据情况进行内业审核和外业抽查,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对外业抽查图斑判定真实性低于90%或内业审核发现存在虚假整改情况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年度评估”。2022年7月10日前,县自然资源局对一、二季度卫片执法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半年卫片执法成果和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局以每年卫片执法成果为基础按年度评估各乡镇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上报的,需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报告,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案,明确延期上报时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负总责。卫片执法工作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乡镇要认真研究部署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不断改进完善自然资源执法体制机制。县政府成立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保障措施,确保卫片执法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乡镇对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是本辖区卫片执法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内卫片执法违法用地整改拆除工作主体,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自然资源违法状态,扎实推进工作。县政府将抽调人员组成卫片执法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卫片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加强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等内部管理部门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加强自然资源“全链条”监管,推动工作协同联动,共同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要将卫片执法作为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专项整治协调机制作用,及时消除违法状态,严格保护耕地。

统筹协调卫片执法与耕地卫片监督、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的关系,加强技术支撑、创新工作方式、实行成果共享,尽量避免重复核查、举证,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三)严格规范执法。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自然资源执法监管“严起来”的工作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既查事也查人,既查违法事实也查决策过程。经核实认定为违法且符合立案条件的,该立案的要立案,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拆除的要拆除,该移送移交的要移送移交到位。

(四)严明有关纪律。乡镇作为填报主责单位,须严守工作底线,排除各种干扰,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标准进行判定和填报,确保图斑、数据、实地相一致。县自然资源局须严格认真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抽查、督导、审核、验收等工作,采用数据分析、集中审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措施,尽最大努力发现和纠正填报不实等问题。对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数据填报错漏、不能按时上报相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其他事项

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各类统计表同时以纸质和电子件形式上报(纸质件一式两份)。《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土地、矿产电子件发至lsxwpbgs@163.com。

 

联系人:王利滨   联系电话:0375-3376856。

 

附件:问责标准计算方法

 

附 件:

 

问责标准计算方法

 

一、问责评估时考虑因素的计算方法

在评估县(市、区)土地管理秩序、核实问责条件时,根据“鼓励整改、区分责任、精准问责”的原则,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已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包括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补办手续,并在系统中勾选“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在问责评估时,只扣分子不扣分母。

2.对于“已拆除复耕到位”的,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3.对于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部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为准)违法用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

4.以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可予以扣减的政策,不再执行。

5.对于“存量建设用地违法”“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二、扣除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绝对值

在考虑前述问责评估时的有关因素后,参考全市平均值,一个年度内,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在100亩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应当纳入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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