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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1-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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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鲁山县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完善我县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行政执法、重大决策和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相关内容,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鲁山县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着眼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关键性问题,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参谋意识和创新意识,守正创新,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思想库、智囊团、参谋部的作用,不断提高决策咨询工作,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推动鲁山县经济社会平安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县委、县政府工作的需求,充分发挥法治机构主导作用,有序推进法律专家相关工作。
(二)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聘法律专家,确保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优的法律专家平等参与竞争。
(三)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相衔接,与法治建设相配套,加强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聘用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三、机构设置
(一)机构性质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不具有行政职权。
(二)规模期限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15-20名专家委员组成;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
(三)工作机构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兼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行政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兼任,负责法律咨询事务安排、日常联络、工作衔接、年度考评等工作。
四、人员遴选
(一)选聘
1.专家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具有扎实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3)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声誉度。是执业律师的,应具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执业业绩良好;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为55周岁以下。
2.人员选聘按下列要求进行:
(1)建立法律专家人才库,入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县域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选聘;
(2)县政府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县域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发函,由相关单位自接到通知后10日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要求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审核把关;
(3)县政府办收到推荐表及相关材料后,根据报名和推荐等情况,择优拟定候选专家委员名单上报县政府审定;
(4)经审定的候选专家委员人员,向社会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候选专家委员名单呈报县政府领导决定;
(6)县政府决定聘任的,向专家委员颁发聘任书。
(二)解聘
对任期内的专家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解聘的,由本人申请或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予以解聘。
1.本职工作被停止或者执业资质被终止、吊销的;
2.违反本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3.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法律事务相关会议或者三次以上不按期限完成工作的;
4.受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党政纪处分、行业处分的;
5.本人申请离任的;
6.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情形的。
四、工作任务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为下列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的事项;
(二)涉及重大民生、影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等重大事项;
(三)洽谈、签约重要经济项目谈判,修改、审查重大合同、经济项目文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四)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诉讼方面遇到重大、复杂法律问题;
(五)信访稳定、征收拆迁、重大纠纷存在疑难法律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
(六)其他需要研究、协助完成的法律事务或法律问题。
五、工作机制
(一)工作方式
1.通过咨询、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商务谈判等方式,为县委、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家委员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
2.县政府办行政法规科在收到涉法事务事项后,应当根据具体内容自行审查或者安排专家委员进行审查。需要专家委员进行审查的,由具体承办单位(承担涉法事项的单位安排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委托(联系)选定的专家委员、送交相关材料,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专家委员的工作情况,包括委托的工作内容、时限、质量、效果及是否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等,并将相关情况于次月月初报送县政府办行政法规科。
3.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为专家委员制发工作证,专家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二)日常管理
1.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松散式管理。一般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政策、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法治政府建设、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情况,听取专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安排下一阶段的相关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通知规定的法律服务内容,适时邀请相关专家委员参与研究、论证相关工作。
3.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专家委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专家委员的奖惩和续聘时的重要依据。
六、职权职责
(一)专家委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以下权利
1.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履行职责所应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3.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或调阅与法律咨询事务有关的资料;
4.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参加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专题会议;
5.按照规定或约定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二)专家委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积极参加咨询活动,合理安排好本单位的工作,保证咨询工作的正常开展,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职责;
2.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诚实守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应当具备规定或约定的质量和标准;
3.不得泄露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
4.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得以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无关的活动;
6.非经县委、县政府授权,不得对外透漏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内容;
7.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
七、经费保障
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