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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9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9

 

鲁山县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

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深刻汲取6.25商丘市柘城县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底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辅导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方案实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安全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庆祝党的百年华诞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治理范围及对象

全县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

三、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为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这条主线,通过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摸底排查,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全面规范整顿全县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局面。

四、治理原则和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在专项治理行动期间,按照县政府要求暂停一切经营活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五、治理举措

(一)加强舆论宣传。认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引导家长理性为孩子选择社会培训机构、托管场所,大力宣传开展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畅通举报渠道。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联动机制。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机制,组织实施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治理行动。      

六、治理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6月25日-6月26日)

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致全县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的一封信》等形式,为全县开展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全县范围内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进行横到边、竖到底的摸排,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1年6月27日— 7月31日)

联合执法工作组对全县范围内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整治活动。重点排查整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符合消防、卫生等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工作措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对无证照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关停,经整改达到办学要求的,可按照程序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证照齐全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整改完成后,经县校外培训机构整改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方可依法规范经营。

(三)建立长效机制(2021年8月 1日—8月31日)

    治理行动结束后,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展示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果。同时,进一步理清各职能部门职责,健全制度,研究制订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长效长治。

七、强化领导

(一)健全组织。成立鲁山县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彭清旺同志任组长,副县长王献春、杨洪峰、王泉水、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李领新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安、教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健、民政、消防、广电、电力等部门及属地政府为成员,具体负责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的治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落实落细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督导检查。对工作积极,治理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拒不配合治理行动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法人(举办者、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鲁山县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治理行

      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

 

 

 

 

 

 

鲁山县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

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组  长彭清旺(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献春(县政府副县长) 

        杨洪峰(县政府副县长) 

        王泉水(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李领新(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    

成  员郭伟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闫经文(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广电局局长)

            姚  锦(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怀海教育体育局局长

            张增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小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田海泉(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杨东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匡晨阳(卫生健康委主任)

            刘兵战(县民政局党组书记)

            凯军(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王  明(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李怀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部门职责

1.政府办:牵头协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施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2.广电局:负责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根据治理结果通过电视台公布《白名单》《黑名单》。

3.公安局:负责对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从事接送车辆及驾驶员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寻衅滋事、拒绝、阻挠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人员,依法予以打击。

  4.教体局:牵头对全县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并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办理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其办学行为,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对教体系统人员开办或者参与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行为进行查处;引导家长理性为学生选择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

5.应急管理局:指导专项治理行动中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6.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超范围经营、经营不规范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依法予以查处;对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对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7.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证照不齐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的乱贴、乱挂广告牌及门头进行拆除与治理。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县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登记,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9.卫生健康委:负责对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0.民政局:负责对在民政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11.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消防审核验收,加强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开展防火安全工作。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依法予以查封。

12.供电公司:负责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线路、用电方面的指导与监督,对拒不配合的机构,停止电力供应。

13.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是直接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全面发动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开展辖区内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辖区内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进行全面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有证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隐患进行适时排查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对无证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托管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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