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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9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现将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9日

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做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领办〔2021〕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农田水利设施现状及存在问题,做好整改移交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本次排查整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设施管用,即达到井出水、泵可用、电连通、能正常发挥作用;群众满意,即整改工作要让群众参与,整改结果要让群众满意;长期受益,即建立管护长效机制,保障设施持续发挥效益。

二、整改步骤

(一)方案评估阶段(618至710日

1.报废机井评估:由主管单位提出机井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报废依据、理由、群众代表证明等,报县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专班,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专家组对上报拟报废机井进行检测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县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后,由所在乡镇负责报废机井回填工作。

2.高压线路评估: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电力部门配合,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县已建农田水利设施高压线路进行评估,拿出整改方案,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整改,达到电力部门接收标准后,移交电力部门。原项目主管单位与项目所在乡镇积极协调配合好整改移交工作。

3.低压及配套设施评估:由县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原项目主管单位(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发改、扶贫等)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上报需要整改内容,制订整改方案,列出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报县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专班研究同意后,按照招投标程序依法进行整改,达到使用标准。

(二)评审招标阶段(7月10日至7月30日)。按照《采购法》规定,完成采购、招标相关工作。

(三)集中整改阶段(7月31日至8月20日)。各施工单位根据整改标准,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整改,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四)自评自验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乡镇干部、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及施工方联合进行验收,并按照省农田水利设施信息系统要求,上传整改信息。各项目责任单位对照机井信息,组织整改自查,逐一查验到位,出具自验报告,单位“一把手”签字确认后上报政府;8月31日前,县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整改完毕的经省市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管理“三移交”手续(即原主管部门全部移交给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范围全部将资产移交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移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逐级、逐部门履行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五)自查上报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完成全县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自查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市工作专班。

  三、整改要求

(一)密切工作配合。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扶贫、财政、发改、电力、移民、烟草等县直相关部门,要实行专班推动成立工作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本行业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督促。在排查整改工作过程中,镇和相关部门落实排查整改责任,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工作配合,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二)坚持分类推进。一是对未移交项目整改。由原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时间要求整改到位,项目主管单位及所在乡镇负责监督;二是对已移交项目整改。1.高压线路的整改,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落实整改;2.对低压线路及配套设施整改,由原项目主管单位牵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依程序进行整改;3.对于已经废弃、无法使用、确无价值的灌溉机井,经过评估达到报废标准的拟报废机井整改,由项目所在乡镇具体负责报废机井回填工作;4.对机井、水泵、管件的维修整改,由项目所在乡镇具体实施。

(三)保障资金投入。集中整改工作涉及面广、资金需求量大,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资金奖补、乡镇自筹、村级集体经济责任承担及项目实施单位责任承担的途径进行,确保整改任务落地落实。一是对未移交项目整改费用由原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二是对已移交高压、低压及配套设施、报废机井评估费用和工作经费,由政府筹措财政资金解决;三是对已移交低压及配套设施整改资金原则上由县统筹整合结余资金解决;四是对已移交机井报废采取乡镇自筹与财政奖补形式解决。对于在7月5日前完成报废机井整改任务的,财政资金每眼机井奖补1500元;对于在7月10日前完成报废机井整改任务的,财政资金每眼机井奖补1000元;对于在7月15日前完成报废机井整改任务的,财政资金每眼机井奖补500元;7月15日以后未按时完成报废机井整改任务的,财政资金不再奖补,整改费用由乡镇承担;五是对于机井、水泵及附属管件维修整改,由乡镇自筹与县财政奖补形式解决,每眼井财政资金最高奖补3000元;对于在8月10日前完成整改达到使用标准的,财政资金每眼机井奖补3000元,对于在8月15日前完成整改达到使用标准的,财政资金每眼机井奖补2500元;对于在8月20日前完成整改达到使用标准的,财政资金每眼机井奖补2000元;8月20日以后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财政资金不再奖补,整改费用由乡镇承担;六是对于原项目设计配备的水泵、管线、发电等设备丢失的,由村级集体经济责任承担,对已完工未移交项目设备损毁丢失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责任承担;对部分需要提升项目及整改项目验收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同时县财政部门积极筹措整改资金,落实管护工作经费,建立资金长效投入机制,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长效发挥效用,群众满意。

(四)坚持质量标准。整改严格按照原项目设计标准执行,不得降低整改标准,确保整改质量,最终达到井出水、泵可用、电连通、能正常发挥作用的使用标准。原则上暂不对整改项目进行提升,对于确因群众生产需要,需要进行项目提升的机井项目,需报县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专班同意后实施。

(五)从严从实整改。在排查整改中,各镇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扶贫、财政、发改、移民、烟草等县直部门要从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认真真地查,扎扎实实地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虚假整改、应付整改。要严格资产管理,对已移交项目,由接收方(乡镇)负责收集原配套设备,对原设计配套设施移交后,丢失、损毁造成损失的,由接收单位负责配备齐全,整改结果一定经得起实践和群众的检验。对于在资产管护、项目招投标、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以及排查整改中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

(六)严格督导奖惩排查整改工作实行“周通报”制度,每周召开一次推进会,各乡镇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扶贫、财政、发改、电力、移民、烟草等县直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推进情况,政府督查室牵头落实督导,对工作推进情况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及时交流好的经验做法,给予一定经费奖励;对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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