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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9-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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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2019〕11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农村饮水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0日
鲁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持续发挥,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豫水农〔2011〕109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2014〕843号)文件精神,以及《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千吨万人水厂、集中联村供水工程、单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供水水源、取水口(含取水井)、加压泵站、公共输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不包括城区供水)。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水利局工作职责: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厂(站)建后综合协调、业务指导、运行监督,并对水厂(站)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委工作职责:按政策要求和管理审批权限及时批复农村饮水安全运行工作中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督促物价部门根据我县物价行情提出的水费调整合理建议,及时调整并制定出合理的水价,确保农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得到保障
第五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保证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资金落实;足额落实好每年预算内的管理维修、运行补贴、人员补助、宣传培训等专项资金,监督好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县疾控中心工作职责: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的卫生知识,培养群众良好的卫生习惯;对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定期对水厂(站)水质化验员进行培训,提升化验员的业务水平,及时为水厂(站)提供依据,发现问题督促并帮助水厂(站)及时整改到位。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工作职责:大力宣传环保知识,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搞好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分,并协助当地落实好水源地保护措施,确保水源地不受污染。
第三章 管理主体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 对于已建成并移交的饮水工程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等工作。
第九条 对于已建成未移交的饮水工程项目,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等工作。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乡镇的行政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村级水管员,水管员主要从贫困人口中产生,也可从公益爱心人士中确定,负责本村的抄读水表、水费收取等工作。水管员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成立一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服务队,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源、取水口(含取水井)、加压泵站、公共输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维修服务队设置报修专用电话,值班人员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做好电话记录,及时安排维修人员。一般损坏的维修由乡镇督促行政村实施。
第四章 运行、维护标准
第十二条 由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提前通知用水户;因自然灾害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导致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在及时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水户。水管员要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时操作正确,并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十三条 维修管理单位要保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房主体结构完好;泵房、机电井管理房主体结构完好;机电设备运行良好,无损坏和被盗现象;压力罐、清水池定期排污,压力罐罐体每年刷一遍防锈漆,并形成记录;输水管道、排气阀、排污阀无损坏;定期巡查主干管网及村内支管网,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杜绝输水管道“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四条 县疾控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的检测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进行水源水质检测;竣工前进行末梢水水质检测;运营后每年进行一次末梢水水质检测。已经移交的工程由接收主体负责送检,未移交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送检。
第五章 管理、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管员补助,水管员培训,水质检测等。管理专项资金由县水利局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覆盖的村,每村设置水管员公益性岗位1名,按照核定标准进行补助,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专项资金按照上年度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县水利局提出年度预算申请财政局解决。
第十八条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费用按照上年度水质检测资金使用情况,由县疾控中心提出年度预算申请财政局解决。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负责进行全县水管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分为水管员上岗前培训和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
第六章 维修程序
第二十条 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现损坏时,水管员第一时间拨打维修专线电话报告情况。维修服务队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现场查看,了解损坏具体情况,及时进行维修。争取做到小损不超过24小时,大损不超过72小时。对于工期超过3天的维修项目,要提供临时替代设备,保证群众临时生活用水。一般损坏的维修由乡镇督促行政村实施。
第七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对水源保护区进行监管。工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及工程受益村全面负责本区域水源保护工作,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完善并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局制定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分别制定本单位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恶意投毒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各相关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
第二十三条 受益村用水户要爱惜用水设施,在冬季对村级管网、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冻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导致配水管网破裂,造成人身安全和房屋、道路、农田等损失的,后果自己承担。
第八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常性的自查、检查制度。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管护效果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管护效果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鲁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