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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9-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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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2019〕6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7日
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以下简称城市配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2009〕6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平政〔2015〕42号)、《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13〕64号),结合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基金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临时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基金。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配套基金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配套基金,以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为依据,其类别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一类项目:指经营性房地产、楼堂馆所、商业服务业设施、写字楼等。
二类项目: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
三类项目:指工业、仓储等生产经营性项目。
四类项目:指非财政性投资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停车场、车站、文体娱乐、敬老院、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项目,个人自建住房等。
五类项目:指财政性投资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停车场、车站、文体娱乐、敬老院、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项目。
(二)征收标准
1.县城规划区征收标准(按批准地上建筑面积计算):一类项目97元/平方米;二类项目87元/平方米;三类项目77元/平方米;四类项目72元/平方米。自建商业临街房97元/平方米,个人自建住房62元/平方米。
上述征收标准均含10元/平方米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和37元/平方米的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
2.建制镇规划区征收标准(按批准地上建筑面积计算):一类项目30元/平方米;二类项目20元/平方米;三类项目10元/平方米;四类项目5元/平方米。自建商业临街房30元/平方米,个人自建住房10元/平方米。燃气、热力设施配套完善的建制镇,按10元/平方米、37元/平方米的标准加征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配套不完善的建制镇,暂不征收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3.五类项目免收城市配套基金。
第六条 城市配套基金坚持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相结合,县城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先依据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缴款通知书缴纳城市配套基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缴费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的面积由发改、房管部门批准确定,免收城市配套基金。
城市建成区村庄改造、旧城改造住房项目及安置住房面积由县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及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确定,除安置住房免收城市配套基金外,其他建筑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但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除外,对配套的商业用房,全额征收城市配套基金。
工业企业区内原地重建项目(规模不变的)免收城市配套基金。
第八条 所有减免城市配套基金的项目不包含用于燃气、热力设施建设的费用。如需配套燃气、热力设施的,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按37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第九条 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基金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后的用途缴纳城市配套基金,不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条 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检查处理后予以保留的,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基金。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享受的城市配套基金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其与县政府及授权部门签订的协议或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缴纳燃气输配管网用户初装费和热力管网设施配套费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燃气入网时按1200元/户缴纳燃气输配管网初装费,庭院安装部分由施工企业按国家工程预算定额执行;热力入网时按37元/平方米缴纳热力管网设施配套基金,支线管网、热交换站、庭院网由建设单位自建。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可减免城市配套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城市配套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政府批准减免前确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先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城市配套基金,待审核决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按县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配套基金属于政府基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按10元/平方米征收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燃气供气管网、调压站等项目建设;按37元/平方米征收的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供热管网建设。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庭院管网、热交换站、户内设施建设费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工程定额确定,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燃气、热力企业申请使用应分配的城市配套费时,由燃气、热力企业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征城市配套基金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基金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县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配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基金,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城市配套基金,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减、免、不缴纳城市配套基金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鲁政〔2013〕64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