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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渣土垃圾砂石运输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7-27         浏览次数: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规范渣土垃圾砂石运输管理的

 

鲁政通2018〕5

为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打造优良城市环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砂石等易撒物品运输管理,保障城市环境整洁和大气扬尘污染整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对从事渣土、垃圾、砂石等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规范,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区域:鲁山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管理车辆种类:工程渣土车辆,建筑垃圾车辆,生活垃圾车辆,石料、沙土车辆,商砼车辆以及其他在城市规划区内造成污染和抛洒的各类车辆。

三、上述车辆在上述区域内运营,应对运输路线、时间、处置地点、处置方式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申报,征得县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许可。从事上述活动的专业运输公司的车辆须在鲁山县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并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处置场地和处置方式进行运输处置。

四、上述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进行密闭、捆扎、覆盖,不得丢弃、遗撒,不得携带泥土运行,不得污染城区路面,并在装卸车后进行车体冲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场地进行渣土、垃圾等物料的收容和处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倾倒建筑渣土及垃圾。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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