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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8-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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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的通告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的
通 告
鲁政通〔2018〕4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相关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含生产生活垃圾和其他可燃物,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焚烧农作物秸秆破坏土壤结构,影响耕地质量,降低农业收益,同时产生烟尘污染、破坏大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易造成火灾和交通安全等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县委、县政府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焚烧农作物秸秆。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罚款。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认识,坚决杜绝焚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鼓励群众相互监督,积极举报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举报电话:县禁烧办:0375—7172810
特此通告
201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