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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乡镇主要经济指标通报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6         浏览次数:

鲁政〔201440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鲁山县乡镇主要经济指标通报

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鲁山县乡镇主要经济指标通报评价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2014826

鲁山县乡镇主要经济指标通报评价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及时反映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激发干事创业热情,促进工作落实,根据《河南省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工作试行办法》、《平顶山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方式和内容

县政府按月、季对各乡镇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定通报,通报的主要指标有10项,分别是:

()月度指标

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税收比重及增长速度;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3.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及增长速度;

4.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长速度和新开工入库项目数;

5.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总量及增长速度;

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长速度;

7.新增“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

(二)季度指标

8.居民收入及增长速度;

9.重点服务业营业收入及增长速度;

10.粮食产量及增长速度。

二、评价方法

单项指标的排名方法为按进度数据计算出拉动全县增长点数,或按目标完成度,从高到低排出位次;综合排名的方法为结合指标权重和单项指标排名情况,进行标准化处理后计算出得分,从高到低排出位次。

三、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成立乡镇主要经济指标通报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数据完成情况通报工作。

(二)通报指标的数据采集、核准、汇总、排序等工作由县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数据,严格把关,协同实施。对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奖惩

(一)实行季度评定制度。每季度评定一次,季度排名前3名的乡镇,全县予以通报表扬;年度综合排名前3名的乡镇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连续两年综合排名前3名的乡镇,对党政领导班子记集体三等功。对季度排名后3名的乡镇,第一次约谈主要领导;连续两次排名后3名的乡镇,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次排名后3名的乡镇,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年度综合排名后3名的乡镇,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县委、政府说明情况,并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领导班子年度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综合排名后3名的乡镇,建议县委采取组织措施。

(二)对单项指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50%以上,或对全县经济增长拉动3个百分点以上且增速靠前的乡镇,奖励现金5万元。

(三)凡在本辖区发生涉及安全生产、平安建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事件的,取消年度评先奖励资格。

 

附件:1.鲁山县乡镇主要经济指标通报评价领导小组

2.乡镇通报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鲁山县乡镇主要经济指标通报评价领导小组

 

     长:李留军(县长)

常务副组长:郭东晓(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长:江付彬(副县长)

            田汉霖(副县长)

     员:刘伟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赵明甫(县政府工农协调办主任)

  欣(县监察局局长)

王建民(县组织部副部长)

刘克峰(县政府目标办主任)

郭鸿强(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杰(县统计局局长)

王献春(县财政局局长)

党栓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贾建伟(县商务局局长)

樊宏文(县招商局局长)

李领新(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

  晓(县环保局局长)

            陈英健(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王公民(县安监局局长)

            李耀兴(县综治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杰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委、统计局、目标办各1名副职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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