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办〔2022〕45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2-00002
- 关键词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有效性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县政府部门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土门、江河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减证便民”,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1〕17号)、《平顶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平法政办〔2021〕22号)等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经全面清理及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县政府部门证明事项4项,保留21项,现予以公布。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本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为民、爱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在各类文件的起草、制定、公布等环节中注重审核把关,严格按照保留或取消的事项执行,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效率。
附件:1.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1
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1 | 国内组织和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介绍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鲁山县档案局 |
需要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国内组织和中国公民 | 查询利用县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 | |
2 | 外国公民和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介绍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鲁山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家档案局、河南省档案局 | 外国组织或个人查询利用县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的档案 | |
3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之规定 | 鲁山县民政局 | 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现役军人办理 结婚登记 | |
4 | 死亡证明 | 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鲁山县民政局 | 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 | 丧偶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 |
5 | 父母死亡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4号令》之规定 | 鲁山县民政局 | 公安、法院部门 | 收养子女登记 | |
6 | 查阅涉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申请单位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1条之规定 | 鲁山县民政局 | 需查阅涉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单位 | 证明查阅涉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申请方的单位、事由、用途 | |
7 | 死亡证明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鲁山县民政局 |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 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 |
8 | 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鲁山县公安局 |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 申办出入境证件 | |
9 | 出生医学证明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 鲁山县公安局 |
助产机构或县级管理机构
| 出生申报户口、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 |
10 | 民族变更更正 批准证明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 鲁山县公安局 |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
| 非公安机关录入错误的民族成份变更 | |
11 | 变更姓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二条 | 鲁山县公安局 | 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 | 变更姓名 | |
12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 | 鲁山县公安局 | 疾病防控中心、医院 | 办理机动车 驾驶证 | |
13 | 因自然灾害机动车灭失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八款第一项 | 鲁山县公安局 | 街道、乡镇、政府部门 | 机动车业务 | |
14 |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鲁山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资格认定单位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
15 | 考核合格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鲁山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
16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鲁山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
17 | 特种设备许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接受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 鲁山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书面告知
| |
18 | 健康证明(焊接操作人员按考规要求,由卫生医疗机构出具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0号第十条 | 鲁山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由卫生医疗机构出具(可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
19 | 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鲁山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由卫生医疗机构出具 |
食品经营许可 | |
20 | 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 | 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 公安机关(出具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
21 | 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1 | 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
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附件2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主体 | 证明用途 |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商品房买卖合同 备案证明 | 鲁山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大厅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窗口 | 防止出现一房多卖 | 电子政务网数据实时共享 |
2 | 房屋抵押合同备案 证明 | 鲁山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 | 行政大厅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窗口 | 保障抵押权实现 | 电子政务网数据实时共享 |
3 | 贫困证明 | 鲁山县司法局 | 自然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 办理法律援助 | 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或法律援助机构自行调查核实 |
4 | 权利人身份、房屋自然状况变更证明 | 鲁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 有权开具的单位 | 办理房产交易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