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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 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6         浏览次数: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

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6日

鲁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划分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以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环境实际要求,扎实、持久地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业,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改善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划分意义

科学地划分畜禽养殖区,按不同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对畜禽养

殖实行分类管理,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

防治水平我县畜禽养殖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有利于对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有利于探索符合我县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有利于解决我县环境敏感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使畜禽养殖的规模、区域和种类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达到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目的。

    三、划分原则

(一)近期计划与中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近期、中期、远期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

(三)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淘汰小规模养殖场、发展集约化和大型化养殖场的要求。

(四)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养殖区划分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在保证我县畜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九)《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十)《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十一)〈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五、区域划分

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在合理调整县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基础上,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1.城镇居民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两侧(一、二级水源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要限期搬迁或关闭。

1.城镇居民建成区200米-500米范围内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敏感区域外500米-800米范围内;

4.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200米-500米范围内;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三)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畜禽养殖区分级管理

通过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逐步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加强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禁养区的管理要求

1.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依法责令限期完成搬迁、关闭或取缔。

2.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报县政府批准后保留,但不得扩大畜禽养殖规模。

3.对农户庭院饲养(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饲养方式),原则上只允许农户少量饲养限于自食为主的家禽。

4.禁养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未经许可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限养区的管理要求

1.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促进养殖业从限养区向适养区转移和发展,并最终实现限养区环境管理。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视规划建设需要随时实行搬迁或关闭,对违法在建和违法已建未养的畜禽养殖场(户),应立即责令拆迁。

2.对限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户)大力推广沼气工程治理技术资源化利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和缩小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对畜禽养殖污染开展限期治理,对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4.对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已建成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限期关闭。环保、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三)适养区的管理要求

1.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水环境质量”为标准,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

2.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畜禽养殖场主体工程、沼气工程、消纳土地和防治设施没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不得正式开展养殖活动,并限期整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得任意向河流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渣或者污水等,否则按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3.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养殖场周边必须植树,以美化环境、改善场容场貌;在场内空置地带种树种草,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

4.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清洁养殖,采取清污分流、粪尿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措施,工艺标准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5.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2)在城市建成区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2000米,其它风向500米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养区区域边界。在禁养区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6.对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已建畜禽养殖场依法实行关停。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排污申报工作,对达到技术规范和达标排放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没有完全达标的,发放临时许可证并提出限期治理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关闭没有能力或条件不允许的养殖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的环保工作,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积极性、主动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等限养区划定内容宣传,对违法抢建和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应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典型,要给予鼓励宣传。

(二)强化联合执法。乡镇政府牵头组织,住建、环保、农业、土地、林业、水利和畜牧等部门参与,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方案的实施。

(三)强化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适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养殖场的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农业部门要做好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实行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场户治污工程相结合。

(四)加强污染治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督促污染者积极主动地投入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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