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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度预算公开说明
2018年度鲁山县司法局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鲁山县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第一部分 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套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仅包括县本级预算。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暨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及司法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指导全县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五)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八)负责对全县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整顿和监督检查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和审计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收入总计814万元,支出总计814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49.5万元、增加22.5%,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增加。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收入合计8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814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支出合计8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4万元,占87.7%;项目支出100万元,占12.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814万元。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149.5万元,增加22.5%,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81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行政运行支出606.5万元,占74.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1.7万元,占7.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1.3万元,占2.6%;住房保障(类)支出24.7万元,占3%,项目支出100万元,占12.3%。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14,其中:人员经费593.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乡镇工作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120.6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车运行维护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维修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 “三公”经费预算为43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2016年增加13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2017年增加11万元,主要原因:要继续加大扩宽基层普法宣传力度、法律援助案件回访力度以及各级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求以及车辆老化所增加的维修费用。
(三)公务接待费6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2017年增加2万元。主要原因:上级不断加大对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调研,特别是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工作。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714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35万元,均为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鲁山县司法局共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40万元。2018年,鲁山县司法局拟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35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公共安全支出:主要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工资、日常运作以及为完成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年度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水电及通讯、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民调解案件、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支出及办公设备的购置。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机关离退休人员、军转干人员的开支以及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缴费开支。
四、住房保障支出:指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鲁山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