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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鲁山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说明
2018年度鲁山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鲁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一部分
鲁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本院属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单位,编制人数128人,现有在职人员121,退休人员43,遗属人员19人。
二、主要职责
我院成立于1951年3月,历经岁月沧桑,曲折坎坷,随着共和国一起成长壮大,现有11个审判、执行业务部门,8个综合部门,下设张良、让河、昭平湖、中汤、瓦屋5个基层法庭,1个巡回法庭。
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县法院管辖以及县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各类申诉案件。
2、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管理和协调本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3、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总计2507.56万元,支出总计2507.56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451.37万元,增长18%。主要原因:工资津补贴支出增加63.06万元,本年新增临时性项目资金429.0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减少40.73万元。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合计2507.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507.56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支出合计2507.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10.56万元,占40.3%;项目支出1497万元,占59.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507.56万元。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451.37万元,增长18%,主要原因:工资福利支出增加63.06万元,本年新增临时性项目资金429.0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减少40.37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507.5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安全(类)支出2320.98万元,占92.6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12.19万元,占4.4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31.88万元,占1.27%;住房保障(类)支出42.51万元,占1.70%。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010.5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64.4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246.0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为42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9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7万元,公务接待费59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90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6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9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7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数比2017年增加90万元,主要原因:随着法院公务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及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数的大幅度上升,原有车辆及运行费已无法满足现有办案业务需求,故此增加车辆购置预算67万元及运行费预算23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59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与2017年相同。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246.09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48万元,均为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鲁山县人民法院共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45万元。2018年,鲁山县人民法院拟组织对1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62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末,我单位共有车辆 23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 辆。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2018年政法转移资金493万元,其中:办案业务经费345万元,装备经费148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