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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的日常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受理信访人不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请求县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提出复查意见;
4、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送达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制作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5、监督被复查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6、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7、办理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2011年11月,为事业单位,编制5人,设有2个科室(查办科、内设办公室)。
二、2018年部门预算
在职公用经费2.94万元,工资福利18.2532万元,养老金3.6506万元,失业金0.219万元,工伤保险0.0913万元,生育保险1.0952万元,住房公积金1.4603万元。合计27.7096万元。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机关人员工资、信访复查办案经费。主要包括: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教育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等费用。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开支以及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缴费开支。
(四)住房保障支出:指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