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0]第019号

发布日期:2020-09-22         浏览次数:

 

鲁环罚决字[2020]第019号

 

鲁山县大利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9F3Y137E

住   所:鲁山县鲁山县观音寺乡观音寺村贯沟组415号

 

负责人(经营者) 南小见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20年8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30万只林果塑料筐建设项目(属报告表类)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于202056日擅自开工建设6月20日主体工程建成,7月10日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没有生产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这一事实。

    我局于2020年9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0]第0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0]第02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项目,已投入生产的”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总投资额的3%以上5%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建设;

2. 按照总投资额30万元的4%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监察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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