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发布日期:2017-12-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9日
平顶山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全域旅游发展和旅游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保障《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平政办〔2017〕3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109号)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快海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旅游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97号)及《河南省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行办〔2009〕11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力开拓旅游市场
1.对向我市输送旅游团队的市外组团旅行社给予奖励。全年累计游客量达500—1000人次(含1000人次,下同),按10元/人次的标准奖励;1001—2000人次,按15元/人次的标准奖励;2000人次以上,按20元/人次的标准奖励。单个市外组团旅行社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对全年向我市输送游客总量在5000人次以上的前五名市外组团旅行社另外给予奖励。按照游客输送量从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3.对组织旅游包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旅游包机组团旅行社奖励8万元,1年内累计组织接待2架的,另奖励1万元;累计接待3架的,另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包机人数须在100人以上(含100人),在我市停留时间不少于2天,游览A级景区不少于2个。
4.对组织旅游专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旅游专列组团旅行社奖励5万元,1年内累计组织接待2列的,另奖励1万元;累计接待3列的,另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专列人数须在400人以上(含400人),在我市停留时间不少于2天,游览A级景区不少于2个。
5.对组织旅游大巴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来我市旅游的大巴团队,游客人数高于300人、500人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的奖励。大巴车队游客须在我市停留时间不少于2天,游览A级景区不少于2个。
6.对组织自驾游车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组织一批自驾游车队,车辆30台以上,人数100人以上的,奖励5000元;车辆50台以上,人数150人以上,奖励1万元。自驾游车队游客须在我市停留时间不少于2天,游览A级景区不少于2个。
7.对参加由市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宣传推介活动的旅游企业,展位费由市旅游局全额承担;经市旅游局审核同意的单位或旅游企业自行举办的节会、宣传推介活动,给予其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8.对旅游企业到我市主要客源地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发布营销广告,推介平顶山市旅游产品、线路,经市旅游局审核同意的,每年给予版面广告费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扶持本地旅游企业发展
9.被新评为国家级旅游类度假区、示范区、实验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
10.被新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新评为河南省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被新评为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镇和全国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1.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景区和青年文明号的景区、酒店、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被新评为省级、市级平安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2.被新评为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13.被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被新评为国家金叶级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新评为国家银叶级绿色饭店,一次性奖励8万元。
14.被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15.对我市旅行社全年地接境内外游客量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2000人次以下,在我市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1晚,下同)的,每人次奖励20元;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30元;5000人次(含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40元。单个旅行社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对旅游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验收并颁证的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
17.在国家、河南省、平顶山市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旅游商品品牌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奖励)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加强旅游人才建设
18.初级导游晋升中级导游、中级导游晋升高级导游、中文导游增加为双语导游,在我市旅行社或景区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19.在全市范围内对导游、景区讲解员进行备案和等级评定。对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导游(景区讲解员),在导游(景区讲解员)岗位上工作,全年带团时间在100天以上,其中带地接团时间在40天以上的,分别给予3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的补助。凡在我市旅游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高级导游、双语导游享受2000元/月的补助。
20.对在国家、河南省、平顶山市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5000元;省级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市级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21.对获得旅游行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系统先进集体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获得先进工作者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
四、有关要求
22.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对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外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
23.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必须以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且必须包含城市名称“平顶山”字样。
24.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的,不享受任何奖励扶持政策。
25.本办法与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同一个项目同年获多个奖项的,均按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在本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
26.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旅游局、市财政局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奖励资金,不得申请奖励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本办法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五、申报方法
28.以上各项奖励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2月28日,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市、县两级旅游局、财政局将不予受理。
29.各县(市、区)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填具的《平顶山市旅游奖励申请表》及申报材料(一式2份)分别报送所属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外地申报单位和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申报单位或个人还应提供旅游、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0.申报材料包括:在媒体上进行宣传的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营业执照等;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关交易会文件、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营业执照等;新评定的旅游行业品牌、荣誉称号等奖励申报,需提供相关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组织包机、专列、大巴车队、自驾游车队来平顶山市旅游的奖励申报,需提供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接待境外团(者)的团队确认书、团队名单表、团队行程表、酒店(景区、旅游汽车公司)确认书和游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租用旅游大巴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证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的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1.经营性单位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确定其所属的县(市、区);获奖个人根据工作单位确定其所属的县(市、区);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户籍所在地确定其归属。
32.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时间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旅游局(联系电话:0375—2882583)或县(市、区)旅游局,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33.市旅游局将对拟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在平顶山市属媒体和平顶山旅游网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市财政局复核拨付奖励资金。
六、其他事项
34.本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从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3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3〕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旅游业奖励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6.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